豫建行規〔2024〕7號
二、強化企業人員管理
(一)申請省級權限內建筑業企業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應當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要求的注冊建造師人數等指標要求。申請省級權限內施工總承包二級、專業承包二級資質的企業,企業資產、技術負責人需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規定的相應類別二級資質標準要求,其他指標需滿足相應類別三級資質標準要求。
(二)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注冊單位與社保繳納單位不一致的注冊人員進行任職異常標注,相關人員完成整改后,取消標注。企業注冊執業人員被標注為任職異常的,不得作為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有效人員使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使用頻繁變更注冊單位人員申報資質的企業采取人員現場核驗等方式加大核查力度,并將聘用該類人員的企業作為資質動態核查重點對象。
(三)企業應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錄入本企業職稱人員,并經本人登錄平臺確認。確認生效后,相關人員方可作為企業資質申報的有效人員。企業或個人任意一方通過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解除關聯的,相關職稱人員不再作為該企業資質申報的有效人員。
(四)企業因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被全國和我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標注為資質異常的,應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得申請辦理新申請、升級、增項、重組、分立、合并、跨省變更和延續等資質許可事項,建筑業企業不能使用標注異常資質承攬新的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攬房屋市政工程期間資質被標注異常的,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對其承攬項目加強監管。
三、嚴格工程業績審核
(一)申請省級權限審批的企業資質,其企業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工程業績應當錄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數據等級達到C級及以上,業績指標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且竣工驗收合格。其中,申報工程勘察工程測量專業資質、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專業資質、工程設計軍工行業及專業資質、工程設計核工業及專業資質的代表工程業績可以提交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業績核查意見。申請由有關專業部門配合實施審查的企業資質,相關業績由有關專業部門負責確認。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審核企業申報代表工程業績,發現或有線索反映申報業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非本企業注冊建造師、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等情形的,應核實確認后予以審核認定。
(三)企業發生重組分立、吸收合并、國企改制(含事業單位改制)以及跨省變更等申請資質重新核定的,資質承繼企業應當按要求填寫資質申請表中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并承諾真實。
四、規范資質重新核定
(一)企業因發生重組分立申請資質重新核定的,對原企業相應資質證書上記載的全部資質按照資質標準及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凈資產、人員、設備、代表工程業績(取得相應資質后承攬的工程業績)等內容,對新企業擬承繼資質按照資質標準及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的凈資產、人員等內容。
(二)企業發生合并、國企改制(含事業單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應當按照擬承繼資質相應資質標準和有關規定重新核定新企業的凈資產、人員等內容。被吸收企業在申報時未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合并后企業可申請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申請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
(三)新設立企業,改制、分立、合并產生的新公司,及跨省變更至我省的新企業暫無法注冊執業人員的,可提供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注冊人員初始注冊表或變更注冊申請表,申請有效期3個月的資質證書。企業應在3個月內完成注冊人員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申請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完成或未提出換證申請的,其資質證書到期失效。
(四)企業因重組分立、合并、國企改制或工商注冊地變更,跨省內地區申請資質重新核定的,由省廳和具有省級審批權限的相應主管部門分別函告核查結果和辦理意見。資質由省外轉入我省的,省廳統一接收并核查有關內容后,由相應主管部門辦理后續事宜;資質由我省轉出且需要我省出具書面意見的,由具有該企業資質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對相應資質進行動態考核,并由原資質核發機關對企業相應資質的申報資料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和初核無異議的企業相應資質申報資料報省廳復核后,由省廳統一出具書面意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